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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非交强险免赔事由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1-08 14:53:30阅读:0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非交强险免赔事由

         ——王世友与蔡超、周文兰、太平洋财保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肇事逃逸    交强险免责    登记车主

 

裁判规则

1、保险公司交强险免赔的条件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非交强险免赔事由;

2、登记车主与肇事司机虽为夫妻关系,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经常主张交强险免责,其理由包括肇事司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其原因在于混淆了交强险免责、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具有追偿权及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4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可归纳为:(1)交强险免责的情形有且仅有受害人故意;(2)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驾驶人故意、车辆被盗的,交强险不免责,但保险公司因承担保险责任而获得追偿权;(3)肇事逃逸的,交强险不免责,且保险公司不因此享有追偿权。由此可见,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对肇事逃逸情形具有追偿权的也只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而非保险公司。

通过上述梳理和区分,有助于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快速分析和裁判。

2. 登记车主与机动车使用人系夫妻关系,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蔡超驾驶该车长期从事载客运输,其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事故发生时蔡超正驾驶该车搭载乘客,周文兰与蔡超共享该车的运行利益,也应对该车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共同承担责任,故周文兰应对原告除交强险以外余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观点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其过错而定,本案车主周文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2017)川1124井研民初446号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桂琼,女,1949年9月2日出生,生前住四川省五通桥区金山镇陈家寺村3组85号,系农村居民,王世友系曾桂琼丈夫,曾桂琼与王世友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王丽、儿子王泽文、二女儿王文英。

贵 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周文兰,2016年3月18日,周文兰在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为贵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2 000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8日24时。

2017年1月29日,蔡超驾驶贵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五通桥区金山镇往井研县王村镇方向行驶,10时20分,当蔡超驾车行驶至井研县境内国道213线1178Km+400m(兰家桥)处,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曾桂琼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曾桂琼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蔡超驾车离开现场。2017年2月21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桂琼的死亡原因鉴定为: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头、胸、腹损伤,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3月17日,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乐公交认定字(2017)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桂琼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蔡超垫付了曾桂琼的丧葬费40 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世友、王泽文、王丽、王文英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0 000元

二、被告蔡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世友、王泽文、王丽、王文英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8 444元(该款已扣除蔡超垫付款40 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世友、王泽文、王丽、王文英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否免赔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免赔的条件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本案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受害人曾桂琼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蔡超交通事故逃逸系蔡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但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非交强险免赔事由,庭审中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主张交强险免赔没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责任分担问题。本案被告蔡超驾驶的贵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赔偿顺序为:

1.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曾桂琼死亡,原告作为曾桂琼的亲属,其损失为丧葬费25 233元、死亡赔偿金133 211元、精神抚慰金40 000元,共计198 444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 000元。

2.被告蔡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及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划分符合客观实际,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被告蔡超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 000元后,被告蔡超应负责赔偿余下的损失198 444元-110 000元=88 444元,扣除蔡超垫付款40 000元后,蔡超还应再赔偿原告48 444元。

3、被告周文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贵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周文兰,但被告蔡超为贵BH808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实际使用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蔡超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周文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周文兰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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