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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24 16:31:15阅读:0

       一、基本案情

       袁某与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2年购买了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18号21栋3单元6层2号的住房一套,2016年10月28日原、被告在井研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井研县研城镇雍景蓝庭小区(即研城镇建设路118号)22栋3单元6层2号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因当时打印错误,误将21栋写为22栋,该共有房屋实际为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18号21栋3单元6层2号。事后,邵某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袁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袁某办理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18号21栋3单元6层2号(川(2018)井研县不动产权第0001570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中,离婚率逐年升高。有些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为了尽快离婚,而同意一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或者双方当事人只重视离婚而不重视财产分割问题,直到办完离婚手续后,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如果夫妻在离婚后随意启动财产分割程序,不仅会激化双方原先的矛盾,而且不利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所以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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