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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强诉梅勇、曾离立、李岑、税平、 雷麒、胡勇军、左锦装饰装修合同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24 16:32:37阅读:0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梅勇、曾离立、李岑、税平、雷麒、胡勇军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六方共同投资经营“香榭丽音乐歌城”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共5年。……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六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六方合伙人共同选举曾离立为井研县香榭丽音乐歌城主要负责人。以梅勇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六方合伙人选举梅勇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六方合伙人选举曾离立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六方签署。……合伙人签字梅勇(签名捺印)、曾离立(签名捺印)、李岑(签名捺印)、税平(签名捺印)、雷麒(签名捺印)、胡勇军(签名捺印)。”。同年9月,被告曾离立请原告为其入伙的井研县香榭丽音乐歌城做木工装修。同年9月至2017年12月,原告组织工人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木工装修工程,被告验收合格后已正常营业,经结算,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0316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工程款去掉零头,就按100000元计算。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1000元的装修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10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6000元,均为现金),尚欠79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被告梅勇、李岑、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勇、曾离立、税平、雷麒、胡勇军、李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强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79 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具有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合同的依法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或者意思表示一致约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法律对该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作了基本规定,这些基本规定中所包含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对该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只有符合上述原则,其合同才能合法有效。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井研县香榭丽音乐歌城装饰装修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关系。该装饰装修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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