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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擅自乱砍伐 伤害情意又违法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24 16:34:03阅读:0

       一、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20日,张建君诉至人民法院称,在2016年5月中旬、2017年9月中旬,伍祥权均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砍伐属于其草坝林权上的柏树、杂树,并损毁2笼竹林,并且拒不调解,故请求:“1.被告砍伐并占有属于原告的11棵柏树和 2棵杂树,并损毁2笼竹林,价值共计1300.00元,要求被告返还现金给原告;2.要求被告停止侵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伍祥权砍伐树木所属林权的边界和范围以及砍伐树木的价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例过程

       本案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11月30日和2018年1月17日、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伍祥权辩称其砍伐树子是事实,但是树子所在的土地是其包产地,树子也是属于他的,他和原告的林地的分界线应该是原告房屋右边的水沟,而不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水沟。被告亦承认其在2016年5月和2017年9月分两次共砍伐了柏树11棵,价值3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为查明案件事实,2018年1月11日,法庭工作人员与井研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周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周坡镇大河村村组干部根据原、被告各自的林权证到本案所涉林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20张、视频5段,确认了原告张建君、被告伍祥权各自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所载的四至界限清楚,划分明确,没有交叉,没有重叠,不存在权属争议,详细解释了原告张建君的林权证上所载的西至界限“伍祥权水沟”与被告伍祥权的林权证上所载的东至界限“张建军水沟”为同一条水沟,即原告张建君房屋与被告伍祥权房屋中间的水沟,此水沟为原、被告林权的分界。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三、案例结果

       2018年1月19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2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伍祥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君财产损失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点评

      (一)提升法律意识,实现法治全覆盖。本案原告张建君与被告伍祥权系邻居,俗称远亲不如近邻,但是原、被告却因被告擅自砍伐树木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对二人的情意亦是个伤害。被告伍祥权出生于1943年,年龄较大,表现出法律意识不足,反应出农村普法宣传仍有一定欠缺,尤其是针对年老农村村民,不仅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更是要深入宣传,深入对接农村老年村民法律需求事项,号召合法做事,理性维权,实现法律宣传无死角、全覆盖,整体提升法律意识,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发展基层文化事业,丰富群众业余生活。被告伍祥权2016年已年满73岁,其擅自乱砍伐树木,也反应出农村村民尤其是老年村民业余生活的缺乏,需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改变单调的生活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合理的文化活动,以丰富的业余生活替代避免无所为而乱所为,满足村民文化需求,以此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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