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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裕友商贸有限公司诉谢攀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24 16:41:59阅读:0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5日,经繁盛果业公司技术员杨利全介绍,原告裕友商贸公司与被告谢攀义签订《果品购销合同》,原告为购方(甲方),被告为销方(乙方)。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向乙方订购果品春见约10万斤,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规格:70毫米以上,上不封顶。二、价格:7元/市斤。由乙方摘果上车。三、质量要求:伤果、脱蒂果、青果、畸形果、病虫果、花果、干粑、冻伤果一律不收。四、摘(交)果日期于2018年正月十八日之内,下雨顺延。五、定金及违约责任,甲方付乙方定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如果甲方违约,则定金作废。如乙方违约,则得一赔二倍定金。六、订货以后,乙方不得擅自开园采摘或转卖他人,甲方车到时乙方按时,按质、按量采摘,且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及时上车。如乙方转卖别人或不卖果视乙方违约。则赔偿甲方一切车、旅费、代办费等损失。七、果子摘完上车完毕,甲方与乙方账款结清。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原告法定代表人彭裕友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应原告要求,在2018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寄去一箱春见,原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2月5日收货品尝后认为被告的果品存在问题。2018年2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被告果园实地查看后,提出被告的果品存在冻伤的问题。2018年3月1日(农历正月十四),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由于其果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再收购其果品。同日,被告经杨利全介绍向德阳商人黄元国出售两车(约1.9万斤)春见果品。2018年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原被告就退还定金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六),原告介绍被告到北京新发地农贸市场销售春见。合同约定的摘交果日期(农历正月十八)届满,原被告未履行《果品购销合同》。目前,被告已将其果园中的春见陆续销售完毕。双方为退还定金事宜发生纠纷,经集益乡繁荣村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调解无效,原告遂诉来本院。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裕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攀义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果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谢攀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裕友商贸有限公司退还20万元(其中定金14万元、预付款6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裕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案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受到党委政府、柑桔协会、繁盛公司、果园承包业主和经销商的广泛关注,为妥善审理本案,服务好百里产业环线项目,本案承办法官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多次进入繁盛果业产业园区亲力亲为组织双方当事人庭下调解,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本案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公正判决,判决后作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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