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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被撤销的协议》
来源:四川乐山市井研县法院作者:袁心怡发布时间:2019-12-27 20:10:18阅读:0

【案件来源】: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两百字简介】:古再军受雇来到酒厂从事厂房翻新工作,却不幸在作业时从高处跌落,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正值手术之际,工头阮学东来到医院病床前,向古再军夫妇表示愿意立即赔偿古再军4万8千元。急需医疗费的古再军在对自己伤情并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匆匆与工头签订了赔偿协议。然而此次事故给古再军带来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这个数。面对白纸黑字的协议书,古再军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物关系】:

一审原告:古再军     一审被告:阮学东  

【案情千字梗概】:

       事故就发生在2017年9月6日,古再军跟往常一样来到阮学东承包的工地上,继续为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翻新整修。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正在为厂房盖瓦的古再军不小心从屋顶坠落,工友们当即拨打了120,将伤情严重的他送往了医院。

       入院后,古再军被诊断为腰背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太好的古再军一家来说,家里主要劳动力受伤已是重创,高昂的医疗费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就在这时,工头阮学东来到病床前,向古再军夫妇提出可以立即赔偿古再军48000元,但必须同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这48000元支付给古再军过后,此事就此了结,古再军不得再来找阮学东以及酒业公司的麻烦。

       这48000元对于正在为如何凑齐手术费而恼火的古再军夫妇来说,充满了吸引力。躺在病床上疼痛难忍,已无法握笔的古再军,没多想,就让妻子在协议上代他签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阮学东按照约定,把钱给了古再军夫妇,并打了张收条,证明医疗费已付,此事到此了解。收到钱的古再军很快便进行了手术治疗。

       手术很顺利,手术后的古再军也恢复得不错,并在手术十天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出院后的古再军心情并没有轻松起来,这次受伤,光是住院费用就花去了70000多元,

       后期内固定取出手术预计还要花费15000元,出院后,他的伤情更是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各种损失加起来竟然有20万左右,之前阮学东支付的赔偿费可谓是杯水车薪。从未有过受伤经验的古再军哪里能预计到自己伤情如此严重,可是白字黑字的协议也已经签字画押,此事就此了结的承诺还萦绕耳畔,难道自己的损失就真的无法挽回了吗?

       无计可施的古再军一纸诉状将阮学东及酒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216542.96元。了解到具体情况后,法官向古再军解释道,由于他已经自行与被告阮学东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处理,如果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于是古再军先撤回了对阮学东与酒业公司的起诉,单独以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阮学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且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两人立定的赔偿协议。

       可双方立定的协议是说撤销就能撤销的吗?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我国法律规定,当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此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谓“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二人签订赔偿协议之时,原告古再军确实对自己的伤情及伤残程度并不完全了解,致使合同约定被告阮学东赔偿金额与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之间相差2倍以上的较大差距,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古再军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对其合理损失,享有依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由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古再军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二人立定的赔偿协议。宣判后,阮学东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视角】

       1、可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此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案件启示】

       合同的成立要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古、阮两人虽签订了协议,但签订之时,从未有过受伤经验的古再军确实对自己的伤情及伤残程度并不完全了解,致使合同约定赔偿金额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之间相差甚远,法院认定两人所订立的赔偿协议显示公平,充分维护了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失享有依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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