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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法院竹园法庭审理的田某等与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调解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7 20:12:57阅读:0

       一、 案例评析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业农村发展的第一生产资料,是农村一切生产的源泉,是“农业创新” “乡村振兴”战略的依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带动农村快速脱贫致富,近年来我县积极倡导在农村中土地流转进行农业发展的项目,如承包土地种植果树、茶园、火龙果、发展养殖等。这一方面既合理利用了农村荒废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又增加农民收入。本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经过几年了发张也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规划不合理导致同质化严重,审核不严导致租金难收等。为了更好的服务井研城乡经济发展,营造互利共赢的“农村发展生态”我院针对近年来多发的土地流转纠纷建立多元化化解渠道,取得了显著效果。

       因农村土地流引发的涉农土地权益纠纷,其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化,诉讼主体人数多且分散、同时影响面广,又严重危害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本案是我院在化解类似纠纷中,充分发挥多元化手段的一个缩影,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了调解在审理此类农村土地承包租金给付之诉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是对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探索与实践,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以判、调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加强与乡党委政府、司法所以及村委会的协调联动,多次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寻访,在全面掌握涉案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找准妥善化解纠纷的切入点,积极统筹各方力量,耐心、细致地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实现调解阵地前移,切实到达止争息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为建设法治乡村、助力乡村振兴、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 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三、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2008年5月30日,井研县石牛乡东云村的田某等35户村民与税某签订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田某等35户村民将自有承包经营权的石牛乡东云村2组承包地共计0.75亩出租给税某养鱼,租期从2008年5月起至2028年5月止,税某自2009年起,每年按照每亩700斤黄谷的市场价格计算折成现金支付租金,并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当年的土地租金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至2016年,税某每年皆按照协议内容按时履行了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的义务。但从2017年起,税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推诿,拒绝支付当年土地流转租金。田某等村民多次到石牛乡政府寻求解决,经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8年2月8日向井研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协议书》及东云村村委会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税某支付原告2017年土地流转租金及违约金。

       竹园法庭受理后,法庭干警随即向石牛乡党委政府进行案情通报,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协同当地司法所相关负责人及东云村村组干部先后4次到涉案土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当地村民了解实际情况,同时多次与被告税某进行沟通,积极向其释法明理。考虑到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且部分涉案村民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为充分保护其诉讼权利,真正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竹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27日在东云村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依然僵持不下,硝烟味浓厚,为及时化解矛盾、有效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根据现场情况,协同司法所相关负责人及东云村村组干部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一边稳住村民的情绪,一边耐心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出发,促使双方当事人能握手言和。最终,经过各方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税某当场向田某等35名农户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土地流转租金。

       本案是井研法院竹园法庭对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实践,通过加强与当地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各方力量,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做到了将司法调解覆盖到最基层。同时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还邀请了当地村民到场旁听,切实做到了将普法宣传与巡回审判、巡回调解有机结合,在案结事了的同时,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广大农村群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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