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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谭某与程某离婚调解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7 20:17:54阅读:0

     (一) 案例评析。

       近年来,老年人的离婚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也成为现实中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老年人受当年结婚的大环境的限制,由于受到当时家庭伦理、社会舆论的影响,还有的为了子女成长,牺牲或隐忍自己的婚姻矛盾。随着这些年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子女也都长大成人,家庭生活压力的减轻,感觉可以摆脱婚姻的束缚,就想通过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本案中,双方结婚都已44年,子女都已成家并有孙子女,双方离婚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子女已成年,因房屋的归属产生矛盾。针对主要症结,着重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对老年夫妻多做调解工作,树立双方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引导他们不受外界影响。同事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子女到庭,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从老人的晚年行都出发,相互谅解,共同为老人营造宽松的生活环境。

     (二) 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案例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 基本案情及调解。

       1、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与被告程某于1975年4月经人介绍恋爱,双方于197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1976年3月生育大女儿程甲,1978年2月生育次子程已,现均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2013年原、被告用占地补偿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6年6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程某将原告谭某打伤,后向110报警,致使原告谭某混身疼痛,并在井研县人民医院就医治疗。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协商离婚未果,现双方独自生活、独自吃住、没有经济往来、没有电话和语言交流。2018年9月,原告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且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归原告谭某所有,共同存款由被告程某所有。

       2、主要调解方法运用及结果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年龄偏大的老年人,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本案调解员在接收此案后,仔细阅读卷宗,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先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当事人联系询问案件情况,特别注意通过交谈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态度,进而判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确认案件有调解可能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便开始展开庭前调解工作。在此案中,双方因住房原因发生纠纷,因双方年龄偏大,儿女都已成家,调解员便与双方的子女联系交流,通过与谭某的朋友交谈了解谭某的真实想法,邀请双方的子女到场开展调解工作。分别与原、被告做谈心交流,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将真情融入到调解过程中,原告谭某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双方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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