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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桂某诉杨英某、井研县住建局、杨玉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调解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7 20:20:27阅读:0

       案例评析:本案的妥善解决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先,由于原告曾桂某系残疾妇女,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居无定所,生活比较凄苦。曾桂某在提起诉讼前已多次信访和上访,矛盾积怨深,对立情绪浓,化解难度大,处理不慎将加剧矛盾,存在非常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该案社会关注焦点和社会影响较大。其次,本案拆迁行为系政府拆迁,如果不妥善解决此事不仅会影响政府拆迁工作,而且会使弱势群体没有固定住所。井研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秉承着为百姓服好务,对得起百姓信任的信念,用公正的法律和对群众的真情,让群众从“信访”到“信法”,彻底、妥善地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纠纷各方当事人皆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本案的处理耗时巨大,庭审时间也长达一整日,但是法官们废寝忘食的工作态度最终使本案以调解方式处理,并引导双方从侵权角度化解物权的纠纷,既保障了政府旧房改造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用住房折价款解决了曾桂某的居住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社会行为的引领起到了示范价值、对今后的审判工作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基本案情及调解:

       1、基本案情。原告曾桂某幼时身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身体残疾,身高不足1.2米,且行走困难。1987年6月22日,曾桂某与杨玉某登记结婚。杨玉某婚前有二子,分别是杨某信和杨某智。曾桂某与杨玉某婚前无子女,婚后也未生育子女。曾桂某与杨玉某结婚后,于1998年11月17日购买井研县农机修造厂住房两间,房产权人登记为杨玉某。此后该房一直由杨某智、杨某信、曾桂某和杨玉某共同生活和居住。2009年1月19日,杨玉某、曾桂某、杨某信、杨某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遗赠人曾桂某和杨玉某将坐落在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13号住房中的24平方米遗赠给杨某智一人,56平方米遗赠给杨某信一人。在杨玉某和曾桂某百年之后,方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井研县人民政府将以上住房列入防空洞棚改项目。经杨玉某同意,井研县住建局与杨某智和杨某信签订《井研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杨玉某和曾桂某的住房进行拆迁,确定拆迁后偿杨某信住房2套,补偿杨某智住房1套,同时每月支付杨某信和杨某智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曾桂某和杨玉某未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捺印。签订征收协议之后,曾桂某与杨玉某协助杨某智和杨某信兄弟二人在住建局指定期间内搬离被拆迁房,之后杨某智租用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139号住房,供曾桂某和杨玉某生活和居住。在出租房居住期间,杨玉某和曾桂某发生家庭矛盾,杨某智要求曾桂某搬出该出租房。此后曾桂某一人搬离出租房,杨玉某搬回农村老家居住。曾桂某随之以无房居住为由开始信访。2016年4月19日,井研县住建局向曾桂某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曾桂某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认为造成曾桂某无家可归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纠纷所造成,针对曾桂某反映无家可归的问题,该局形成处理意见为:既然无法完成旧房过户手续,则重新完善征收补偿协议;在全部完成房屋结算手续和收房手续后,将还房的三套房屋的产权人办理为杨玉某和曾桂某。以后三套住房的分配问题是杨玉某和曾桂某及其子女的家务事,征收部门无权过问。2016年6月6日,曾桂某向井研县住建局和棚改办递交申请书,要求住建局重新与曾桂某、杨玉某签订拆迁协议,还其住房。住建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杨某智和杨某信情绪激动,坚决不退出补偿的房屋,并与曾桂某发生争吵。住建局也无法收回之前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更无法重新与杨玉某和曾桂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曾桂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井研县住建局与杨某信和杨某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违法无效,并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支付曾桂某拆迁款和过渡费和安置还房。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102行初2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曾桂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曾桂某在收到行政裁定书后,依法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川11行终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曾桂某遂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井研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确认井研住建局与杨某信和杨某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同时要求井研住建局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及交付安置房。

       2.主要调解方法运用及结果。调解方法:诉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案件受理前,办案人员多次走访拆迁办、信访办,与杨玉某多次沟通与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前后花费大量的时间做调解工作。立案后,通过建设路社区工作人员协助调解,最终在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果如下:1.被告杨英某于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原告曾桂某房屋折价款85 000.00元,该85 000.00元属于原告曾桂某的个人财产;2.原告曾桂某和第三人杨玉某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告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杨英某于2012年9月8日签订的《井研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追认,并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3.原告曾桂某与第三人杨玉某自愿将坐落于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13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井房权证监证字第0000380号,保管号:权000559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井国用(2002)字1154号]中5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分割予被告杨英某,原告曾桂某与第三人杨玉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协助被告杨英某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其过户费用由被告杨英某承担;4.原告曾桂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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