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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护拦 ——留守儿童命丧河中,由谁担责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8-18 20:40:12阅读:0

【选题来源】: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两百字简介】:小学生张晓龙与王国庆结伴到河边玩耍,一不小心滑入河中,被救起后王国庆生命无碍,张晓龙却当场溺亡。原本是邻居的两家人,反目成仇,闹得不可开交,由于张家的“哆哆逼人”,王家甚至被迫离家居住。同时,张家认为小孩落水和失修的护拦有必然关系,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讨说法”。因和解无果,张晓龙父母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和王国庆一家告上了法院。

【人物关系】:张晓龙一家与王国庆一家系邻居关系;张军、周芳系死者张晓龙父、母;王中兴、李淑琼系王国庆父、母。【案情千字梗概】:

2018年6月22日,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及时来到被告家中送达应诉材料,却发现被告家中空无一人,已经离开数日。经多方打听,终于与被告取得电话联系,被告却称其一家人已经被逼得有家不能回,不敢到法庭来,也不愿透露其现在的住址,称这件事与其无关,要告就告政府。究竟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什么,承办法官展开了深入调查。

       一、悲剧发生

       2018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在王国庆(11岁)邀约下,张晓龙(8岁)与王国庆二人离开来到X镇中心幼儿园玩耍,随后张晓龙提议去摸鱼,于是二人一起来到X镇中心幼儿园正后边的茫溪河旁,看到一水泥结构 “小平台”(排污渠出口)处有几条死鱼,“小平台”下方为芒溪河水,上方是沿河边水泥结构堤岸斜坡;斜坡顶端原有的石砌护栏已损坏形成宽3.93米左右的缺口,张晓龙、王国庆便先后从该破损护拦缺口处沿河边堤岸斜坡下滑到“小平台”摸鱼,因没抓到鱼张晓龙欲返回堤岸,在沿斜坡往上走的过程中滑到了茫溪河中;王国庆见张晓龙无法从河里爬上来,立即沿斜坡跑上堤岸呼救,因没有人回应,王国庆便找来一根竹竿,从另一护拦(上半部分缺失)处翻出欲救张晓龙,但没有成功,并且王国庆自己也掉入河中。随后路人发现,将二人救起,张晓龙被救起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矛盾升级

       张晓龙去世令全家人悲痛不已,尤其是年迈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张晓龙的家人认为张晓龙是应王国庆邀约才出门玩耍的,王国庆比张晓龙大几岁,明知道去河边戏水的危险性,所以应当对张晓龙的死负责。而王国庆也因这件事受到了不小的惊吓,王国庆的父母不愿再在孩子面前提及这件事,也没有前去张晓龙家中赔礼道歉,导致张晓龙一家情绪更加气愤。张晓龙的奶奶甚至到王国庆家门口焚烧纸钱,张军也曾当着王国庆一家说了类似“我家死了一个孩子,我就要杀你家一个来抵命”的话。后来社区干部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两家人的纠纷进行了“背对背”调解,但由于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达成调解协议。王国庆一家担心张家再次上门“找麻烦”,更主要是这些事导致王国庆心理产生创伤,唯恐他再受到惊吓,这才导致王国庆的父母王中兴、李淑琼带着他“逃离”了家。而张晓龙一家认为他们是在逃避责任,只好起诉到法院。原本关系和谐的两家人,因为这场悲剧,变得水火不容。

       另一边,张晓龙家人认为事发地点是茫溪河XX段防洪治理工程,XX乡政府是管理人,由于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对于护岸毁损处的开放性缺口没有及时修补,也没有设立任何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50%的责任;乡政府则认为张晓龙的监护人应该对其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而事发河道是天然形成的,不属于经营性场所,且经过规划验收,公共设计不存在瑕疵,政府已经尽到了对河道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因此政府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亦是僵持不下。

       三、纠纷背后

       通过庭前了解和庭审调查,原来,张晓龙和王国庆都是某小学的学生。二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也是好朋友,两家人因为孩子的原因,原本关系也不错。张晓龙的父亲张军长期在外务工,母亲周芳平时白天也在外务工,晚上才回家;平时张晓龙由姐姐照看,姐姐上学不在家时由奶奶照看。事发当天,张晓龙父母均不在家,只有姐姐张晓雨和外公在家,张晓龙外出时姐姐嘱咐了一句“不要走远”。事发之后,王国庆因落水和张晓龙的死亡受到惊吓,加上两家人之间的吵闹,心理出现一定创伤,前后到成都、乐山进行了治疗。其父母为了不再让其受到刺激,还为其办理了转学手续,全家人在外租房居住。

       经过现场勘查,事发地点位于XX镇中心幼儿园正后方的茫溪河XX段流域,河流右岸为XX镇茫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人工水泥堤岸,修筑有石砌护栏。张晓龙与王国庆当日下至河边所通过的护拦位置,石砌护拦已经完全损坏,形成一个3.93米宽左右的缺口,事发地点目测范围内未见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据核实,XX镇茫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于2015年6月5日由县水务局移交给XX政府,XX政府是该防洪治理工程的实际管理人、使用者。该工程设计、修建有人行走道,设计者、施工者、管理者未采取相应措施禁止居民在人行走道上行走,因此该防洪治理工程实际上也演变成了居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之一。

       四、纠纷化解。

       一审期间,张晓龙父母要求乡政府和王国庆一家分别赔偿37万余元和6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张晓龙一方家属情绪较为激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X乡政府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方损失6万余元,王国庆一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晓龙父母自行承担。张军、周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两级法院调解和对法律规定进一步释明,双方达成调解,X乡政府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自愿多赔偿5千元,王国庆一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王中兴、李淑琼在二审案结后,主动给付了1.5万元慰问金,张军也对之前的过激行为表式歉意,两家关系得以缓和。

【法官视角】:

       1、监护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张晓龙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其溺水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2、未成年人相约游玩,法无规定互负保护义务。也不提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互相救助,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结果。

       3、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场所内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维护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4、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的一般划分原则为过错原则,即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密切性大小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本案另一未成年人虽结伴玩耍,但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政府虽未及时维修护拦,但并非造成死者落水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只承担相应且相当的责任;死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知和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而轻信可以避免,其监护人未尽到保护义务,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启示】:

       1、张晓龙的悲剧令人痛心,通过这个案例,可见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需要引起父母们的高度重视,作为监护人,将孩子交给老人照看,并不意味着作为父母自身的监护教育责任转移。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酿成悲剧。同时,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均应引以为戒,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2、因为这场不幸,两个原本邻里关系甚好的家庭彻底决裂,张家的境遇值得同情,但在对方家门口焚烧纸钱、出言威胁等行为不可取,险些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纠纷应合理表达诉求,能自行协调则协调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和诉讼,切不可冒然采取过激措施。

       3、公告场所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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