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
【案情简介】: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三人与荣思奇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荣思奇终生未娶,无配偶子女。2005年3月18日,在荣思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荣思友与东林镇一碗水村村民委员会、一碗水村二组签订了关于荣思奇的《抚养协议》,自愿承担荣思奇今后的抚养义务;抚养协议签订后,荣思奇就随被告荣思友及其妻儿一同生活,直至2016年4月17日荣思奇因交通事故死亡。荣思奇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799号判决书确定:“荣思奇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1 0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丧葬费25 23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800元,合计187058元。”其中,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获得赔偿共计172058元;另外,肇事方单独向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补偿120 000元(此款项现由第三人荣永学代为保管);再有,荣思友已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肇事方支付的54 848.5元,此三笔款项相加,共计346 906.5元;荣思奇死亡的丧葬事宜全部由被告荣思友负责料理,相应的费用也由荣思友支付。原以为随着荣思奇的入土为安,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哪知道,荣思安、荣木芳一纸诉状诉诸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荣思奇因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这笔赔偿款是否应该分割,如果应该分割又该如何分配呢?
【人物关系】:
原告荣思安系死者荣思奇之兄、原告荣木芳系死者荣思奇之妹、被告荣思友系死者荣思奇之弟。荣月华系荣思安之女,李德超系荣木芳之子,荣加玉系荣思友之子。
【案情千字梗概】:
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及死者荣思奇系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成年后,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分别成家。荣思奇因自身没有突出的生存能力,又生活在边远山区,收入较低,因此终生未能娶妻生子,属于长期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照顾特困户。后来荣思奇年事已高独自生活非常困难,在基层组织的协调下,从1989年开始,荣思奇的生活均由荣思友和妻儿进行照顾,在2005年3月18日还经镇村组以及亲友的见证,签署《抚养协议》,以书面上形式确认荣思奇的衣食住行均由荣思友负责。荣思安、荣木芳对此没有异议。2015年2月因荣思友夫妇因年老,到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同女儿女婿生活,荣思奇年老,也随同荣思友一起到其子女处生活。荣思友的女儿女婿把荣思奇当亲生父亲照顾。一切都是那么美好。可是,噩耗来了,打破了这一美好的生活。
2016年4月17日荣思奇因交通事故死亡,荣思奇的善后事宜主要由荣思友及其子女负责处理,包括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守灵安葬,逢七的祭祀,在荣思奇的安葬事宜处理完毕后,荣思奇的死亡赔偿事宜也多为荣思友的子女奔走处理。以为随着荣思奇的入土为安,事情就尘埃落定。哪知这只是另一种矛盾纠纷的开始。
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向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载明死亡赔偿金为131025,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25233,交通费800元,合计187058元。荣思安、荣木芳、荣思友获得赔偿共计172058元。
另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之前一方驾驶员王勇明还单独支付了12万元;荣思友在事故发生后先期收到的54848.5元,该款项有有32000元系肇事方对荣思友的赠与,并明确表示,此费用不计入荣思奇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上述款项有172000元在井研县法院帐户,120000元款项由第三人荣永学代为保管,这数万元的死亡赔偿款打破了荣家的和谐宁静。
2017年3月28日,荣思安之女荣月华,荣木芳之女李德超来到法院,以其父母之名起诉其叔伯荣思友要求其分割荣思奇的死亡赔偿款。不断的向法官哭诉荣思友及其子女想独吞死亡赔偿款,随后法官通知被告荣思友到法庭,荣思友及其儿子荣加玉来到法庭。原本和谐的一家人在法庭里争论的不可开交,原告埋怨被告野心勃勃,就想独吞这笔钱,被告之所以照顾荣思奇是因为想要荣思奇的财产,他们也没有向家人一样照顾荣思奇。被告说原告在荣思奇生前根本就没有关心过他们的叔伯。自己对荣思奇尽心尽责,应该得到这所有的赔偿款。因为双方怨气之重了,法官就停止了当天的调解。后来了解到,其实在这之前,几家人就因为分割发生过多次争吵,因为其没有就其赔偿款分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只好把赔偿款打到法院的账户。过了几天,法官来到荣思安的家里,荣思安当时已是92岁高龄,也瘫痪在床,生活都不能自理了,法官询问了他是否是本人意愿起诉到法院分割荣思奇的死亡赔偿款,他轻轻的对法官说:是的,但是希望法官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尽量不要让下一辈矛盾加重,这是他不愿看到的,也还说估计他的兄弟荣思奇也不想看到,最近他还是不是想起他们曾经几兄妹小时候一起吃饭玩耍的情景,估计是年纪大了的原因。之后,来到荣木芳家里,她也是表示是她本人的意思去起诉,但是她年纪已经大了,就让子女来折腾这些事情。在这两人的身上,法官明显感觉到了希望在处理好分割赔偿款的事情上还能延续荣家之前的亲情。
2017年4月27日,法官在开庭之前还想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始终认为,要延续荣家的亲情,调解结案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原被告的子女来到法庭,重复着上次埋怨对方的话,但是在法官的劝说下,怨气有所减少,也愿意坐下来谈分割赔偿款之事。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方作出让步,原告方一人分割5万,其余都归被告所有,原告方也承认被告对荣思奇的赡养确实做得比他们多,当时被告也同意此调解方案。但是说第二天过来签调解协议,以为事情就此终结。
2018年4月28日当天,原告方来到法庭,当法庭通知被告来签调解协议时,被告确说他反悔了,他咽不下这口气,认为原告明明没有在荣思奇生前做任何事情,没有资格分割这一笔钱,他觉得这样不公平。当天被告就没有到法庭签调解协议,原告方当时就非常生气,斩钉截铁的说坚决不会和被告方调解了,法院该怎样判就怎样判,要和被告方斗争到底。法官此时也无能为力,这几家人身上再也看不到曾经和谐的情景了。
2017年5月10日,法庭开庭审理这起共有物分割案件,庭上原被告双方怨气冲天,互相指责,双方都不肯作出丁点让步,最后双方也是拒绝调解。
2017年6月2日,法庭宣判:一、因荣思奇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346 906.5元中,原告荣思安分得95 000元,原告荣木芳分得95 000元,剩余156 906.5元归被告荣思友所有;二、驳回原告荣思安、荣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计3253元由原告荣思安负担1000元,原告荣木芳负担1000元,被告荣思友负担1253元。
在领判决书的时候,双方都说老死也不和对方往来了,这是一种悲哀,是金钱战胜亲情的无奈。
【法官视角】: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括公民在交通事故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也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主张对肇事方单独赠与个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无法律依据,丧葬费、交通费为实际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分割比例或标准:在分配的时候死者荣思奇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及其家人照料生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最大,因荣思奇死亡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更大,在分割时酌情多予分配。
【案情启示】:
本案系亲属间就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分配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在诉讼前和诉讼期间,也经过法院及基层组织多次协调,均未能达成一致。因亲属死亡给其他亲属造成的伤害,只能通过金钱的方式予以弥补,亲属间就分配交通事故赔偿金发生争议既有情感因素,也有财产因素,法院在处理时也会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兼顾以上两方面进行调解或判决。亲属间发生财产争议,因存在亲情的原因,会变得比普通人更敏感,所以更需要照顾当事人各方情感方面的诉求,把情感问题理顺了,各亲属的面子照顾到了,争议就容易解决了。本案中如果原告能站在被告的角度考虑被告的付出更多和受到的情感伤害更深,而被告也多考虑原告与死者之间也有亲情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原告尽量考虑让被告适当多分,被告尽量考虑大家平分,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也不致于各方要闹到法院,并且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处理了。荣家最后的分崩离析也提醒我们别为金钱抛弃亲情,上帝把钱作为礼物送给我们,目的在于让我们购买这世间的快乐,而不是让我们攒起来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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