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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龚某与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赡养调解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9 20:38:50阅读:0

     (一)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主要在于老人生育四子女,但是四子女就赡养老人问题无法形成统一,经村组协调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实际生活中类似不赡养老人的情况经常出现,父母之爱无私,但子女对父母的爱却吝啬,特别是对于多子女的老人而言,往往因各方子女或认为父母偏心或因为经济条件差异等原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老人在本该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年龄反而为生活所累。本案中,法院根据家事案件特殊性依法组织各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了四子女因未尽赡养义务引起的纠纷,有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能够在子女的赡养之下安享晚年,促进了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营造了良好的家庭氛围,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作用。法院依法调解解决家事纠纷,以情、理、法对子女进行引导,让子女发自于内心认可,更有利于后续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避免出现以判决形式结案而子女心不服情不愿,不去自觉履行义务而老人只能面临申请强制执行的后续情形,依法调解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该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原告:龚某,被告:长女方某1、次女方某2、三子方某3、四子方某4。

       龚某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龚某随被告方某3生活,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00元;2.原告生病住院由四被告轮流护理,医疗费用报销后由四被告分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龚某73岁,共育有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四人,丈夫方某在2016年8月因病去世。因龚某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加上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力保障最基本的生活和医药费用,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子女拒绝履行,经村组协商、调解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方某1、方某2均称愿意抚养但是每月400.00元赡养费过高,建议可以将老人送往敬老院;方某3称照顾老人无法做其他事情,400.00元赡养费不高,而且其照顾老人只能负担老人生小病的费用,生大病的费用和安葬费无法负担,不同意将老人送往敬老院;方某4表示同意龚某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主要运用换位思考法、隔离疏导法、情理法结合法等调解方法,通过引导被告设想在自己年老时候面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候的情形以引起被告共鸣,以原告龚某对各被告年少的抚养教育之爱并结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根据庭审时各方的陈述,找准矛盾焦点,针对赡养老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费用、会出现的各种情况,依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综合考量引导,最终原告龚某与被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在其诉讼请求基础上达成更为全面的一致意见:“一、原告龚某随被告方某3生活,原告龚某的日常护理由被告方某3负责,原告龚某赡养费由被告方某3代为管理使用;二、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龚某赡养费300.00元,至原告龚某去世时止(支付方式为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付清该季度应支付给原告的赡养费);三、原告龚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报销后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各承担四分之一,在原告龚某出院当日结清;四、如原告龚某去世,由此产生的丧葬费由被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各承担四分之一,在原告龚某去世之日起7日内结清;五、原告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龚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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