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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法院竹园法庭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张瀚文发布时间:2014-04-18 09:38:00阅读:0

原告程某在被告雷某、莫某租赁的竹园镇埝山小学开办的竹编加工厂从事机器花竹片工作。2013年5月16日,程某在加工竹片时被机器绞伤右手食指,被送至乐山驳骨堂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6月4日,程某好转出院;出院后由于骨不愈,9月28日,程某再次住院进行截肢手术。11月28日,程某被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12月17日,程某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雷某、莫某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竹园法庭通过审查案件后发现,雷某、莫某开设的竹编加工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故不能参与相应的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雷某、莫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被告经济状况欠佳,导致程某的损失难以得到足额弥补。案件审理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很大,矛盾一度激化。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安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又仔细耐心地向被告释法明理,使其明确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劝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努力化解双方的对抗情绪。通过法官的多次调解,二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后,承办法官向二被告建议“竹编加工厂应当进行工伤登记,并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者意外险”,二被告表示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合法经营;承办法官向原告建议“以后打工应当到具有资质的企业,并多学习《劳动法》相关的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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