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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构建法官助理署名制度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龙建发布时间:2018-08-21 10:20:09阅读:0

作者简介:

        龙建,男,1989年生,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2015年8月至今在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工作。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内容提要:

当前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关键的决战期,在立案登记制进行,员额既定,人案矛盾加剧的新常态下,积极推进以法官助理为核心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健全落实司法辅助人员专项管理制度,对推进法官员额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不够清晰,工作内容不够明确,致使法官助理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法官助理虽然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工作,但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上其付出的劳动却得不到体现。这样不但不利于激发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对法院助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而且不利与法院对外进行法律宣传,进而可能影响今后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为了找到解决方法,笔者将从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出发,理清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分析新常态下法官助理的日常工作职责,阐述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构建新常态下法官助理署名制度。以期为即将出台的法官助理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全文共计641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是作者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官助理在整个审判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经过深入思考并且实际的与各方面的法律工作者交流讨论,得出结论:法官助理的现在尴尬处境的根本原因是因法官助理职业定位不清清晰,职责不够明确。当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法官助理的权责予以明确界定,但法官助理在整个审判工作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了缓解这种情势,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既能起到合理定位法官助理职业的缓冲作用,又能够充分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的切实可行的方式即构建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的署名制度。同时考虑到现实中法官助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草拟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能够有效的对法官助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为法官助理绩效奖励提供充分的基础,同时也能促进法官助理积极学习,为晋升法官做基础准备。


以下正文: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与探索概述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

我国提出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最早见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发展纲要》。该发展纲要的第十三条“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德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二)中央的探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议》“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制度改革,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同时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张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海南高院、深圳中院、北京房山区法院等18家试点法院先行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之后相继引入2批次共计85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庭担任实习法官助理。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探索

2015年6月上海高院通过的《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海全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序列,实行单独序列管理;2016年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对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任职条件、职务升降、待遇奖惩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2016年7月成都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事件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尤其是配置模式和职责定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重大探索部署,为法官助理制度构建提供的坚实的制度依循和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法官助理的法律角色定位

(一)审判辅助人员的核心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规定,在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及其它相关司法活动过程中,履行辅助审判职责,承担相关事务,协助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检察和技术调查官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有着不可代替的职责和作用,对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其中,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诉讼信息的传递者、庭前工作的准备者、争点整理的协助者、裁判意见的启发者 等多重重要角色,无疑是最具代表的辅助角色之一。1.诉讼信息的传递者:法官助理在工作中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官的指挥指导下,在诉讼双方之间传递信息、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沟通协调;2.庭前工作的准备者:案件审理时一个完备的过程,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庭审,其根据安排对案件审理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安排或予以落实,如草拟阅卷笔录、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交换、组织调解、送达、确定开庭等;3.争点整理的协助者:法官助理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整理案件审理中的证据争议焦点、事实争议焦点、程序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4.裁判意见的启发者:法官助理在充分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并形成自己对于案件审理的裁判意见供法官参考。

(二)法官员额制顺畅运行的保障

法官助理是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得利助手,能够为法官的办案分担压力,在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的同时提升社会效益,实现双赢。司法责任制改革稳定推进,员额法官产生后,要建立员额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如何配备、使用管理和评价法官助理这一角色,实际已经成为改革又一重点。就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而言,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而法官助理制度是保障法官员额制度顺畅运行的保障。就法官助理在审理案件中的地位而言,其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是审判团队运行的重要一环。

总体上看,法官助理核心的法律角色应当是作为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主要协助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这种角色与同为协助者的书记员具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书记员是司法程序事务辅助人员、法庭活动的记录者,是法律诉讼程序的法定见证人。法官助理除程序辅助角色外还是法律研究辅助人角色;书记员主要职责是以庭审为中心,贯穿于庭审全过程,重点是记录等事务性工作,强调其事务性。法官助理主要是审判业务上辅助法官,强调其专业性。双方都是在法官的指挥和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从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共同服从与服务于整个案件审理。

四、我国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成为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都未形成定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征求意见稿)》中对法官助理的职责作了以下规定:(一)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二)审阅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起草阅卷笔录,代表法官组持庭前调解(经法官审核确认);(三)办理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关事宜;(四)接待案件当事人的来访和咨询;(五)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六)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七)协助合议庭(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八)按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九)准备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完成合议庭(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以上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但其已经广泛囊括了法官助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成为指导各地法院法官助理探索的蓝本。

五、法官助理的困惑

当前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据2017年全国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有效统计数据显示,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增加。法官员额制度实施以来,配套建立的审判团队都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同时随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司法辅助人员绩效考评的推进,法官助理中一些人也产生了许多的困惑:法官助理为什么不能向书记员一样有相应法律的明确定位?为什么不能像书记员一样在在审判庭设置座位?为什么不能像书记员一样在法律书上署名?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助理也有同样的困惑。当前,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法律尚未颁布。为了充分的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法官助理的署名制度是实现当前过度的切实可行措施。

六、当前我国法官助理署名的现状与特点

(一)从是否有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情况看,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情况呈现“一枝独秀”的特点。

一方面,全国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未发现有法官助理署名的情况。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已经公布的生效法律文书,笔者发现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未发现有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上有相应法官助理署名的实例。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类裁判文书均有相应法官助理的署名。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已经公布的生效法律文书,笔者检索发现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均有相应法官助理署名的情况。

(二)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位置呈现出“承上启下”的特点。

根据已经公布的有法官助理署名的生效法律文书分析:法官助理署名方式同案件所有审书人员一致位于裁判文书最后,同时法官助理的署名一律位于裁判文书制作日期之下,书记署名之上。契合法官助理承上启下的作用并且与所有审书人员的署名一样呈对齐格式。

七、构建法官助理署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余各级法院的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呈现相反的情行。那么法官助理是否应当在其参与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署名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作为支撑:

(一)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决定的

当前以审判团队为基本模式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每个审判团队至少都按1:1:1的比例配备了相应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类人员都承担了相应职责,发挥了相应作用。既然同为辅助人员的书记员都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上署名,那么承担更重要任务的法官助理也应当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上署名。

(二)是权、责统一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各类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的前提下,法院既然赋予了法官助理相应的权利,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那么有相应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助理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上署名,是对工作的肯定,是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为以后极其个别的案件追责提供法律基础,更好的实现法官助理的权、责统一。

(三)是法官助理业绩考评的需要

在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下,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其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诉讼信息的传递者、庭前工作的准备者、争点整理的协助者、裁判意见的启发者等多重重要角色,为了能更好量化法官助理在这些工作中是否称职,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法官助理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上署名,既是对工作的肯定也是为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四)是法律宣传的需要

以民事案件为例。当一位当事人走进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至少有一个团队3名以上的法院工作人民与其经常接触。其中的法官助理主持送达,证据交换甚至是调解等重要的工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产生对法官助理的信任,然而最终的裁判文书上若没有法官助理的署名,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助理不是法院案件审理的参与者,不应当配合其工作的错误思想。这既不利于法律的宣传,也会影响今后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培养法官助理职业责任心的需求

在制度上建立法官助理署名制度,一方面能够使法官助理的工作以文书的形式得到固定,使法官助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是被需要的,是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培育法官助理勤奋工作的职业作风;另一方面可以激发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感,激励并督促法官助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培育法官助理责任心。最终为向法官职业迈进的道路上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已经做出了示范

根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类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分析。法官助理均在其参与的案件最终裁判文书上署名。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各界法院的领导机构,其各项探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率先示范,且该做法得到大多人认可,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因此应当得到推广,值得各级人民法院学习。

八、如何构建法官助理署名制度

(一)修改民事、刑事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可以更改为“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可以更改为“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署名,并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这样可以为法官助理署名制度的上层构建畅通渠道。

(二)制定法官助理单独管理序列的法律是基础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官与书记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就是没有明确的通用的关于法官助理管理的相关法律,造成法官助理在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名分”,工作上陷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明确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为法官助理在相应的裁判文书上署名提供法律保障,法官助理才能名正言顺,积极的工作。

(三)如何署名是关键

1.署名的范围。法官助理参与的案件是否都应当署名?笔者认为是的,只要是法官助理参与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署名。当出现临时更换法官助理的情况,可以参照各地书记员临时更换,由更换后的书记署名的处理方式也由更换后的法官助理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上署名。2.署名时的称谓。在当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其署名时的称谓有“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法官助理按照其性质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序列。其在裁判文书上的署名时的称谓是“法官助理”还是“司法辅助人员”。笔者建议以“法官助理”的称谓署名比较恰当。司法辅助人员的内涵过于宽泛,不利于明确定责,法官助理的称谓能够明确表述此人的职务与案件审理中的责任,应当以法官助理的称谓署名。3.署名的位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相应法官助理署名的位置,笔者认为为了能更好的区分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不同职责,在最后署名时法官助理署名应当与书记员署名属于同一整体,并与审判人员区分。即法官助理署名时应当位于裁判文书制作日期之下,书记员署名之上,并与整体保持对齐。这样能充分体现审判团队各类人员的分工。

九、结束语

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以来,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制、审判权利运行机制等改革中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积极构建法官助理的署名制度既能强化法官助理的归属感、责任心,又能为法官助理的的考评、晋升提供科学依据。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助理,有幸亲身经历这次改革,本文仅笔者对改革的一点经验总结和领悟,希望能与大家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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