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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法庭职能优化的思考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杨静发布时间:2018-08-01 10:12:13阅读:0

——以四川省J县法院人民法庭为微观视角

作者简介:

杨静,女,1990年生,四川乐山人,本科学历。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同年通过公招考试进入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工作。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审判和参与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的艰巨任务,其工作开展的有效与否,关系到法院全局乃至地方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在当前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社会矛盾多发,人们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等社会背景变迁以及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必须不断优化,才能提升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作用,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经过两年多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人民法庭在人员设置、工作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案多人少、案件分配机制不完善等,从而导致审判团队运行不畅,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体制改革后人民法庭应有的职能,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巩固和深化改革效果。笔者以自己所在法院的5个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近两年来人民法庭(尤其是乡镇法庭)运行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对人民法庭的建设有所裨益。当前人民法院应响应司法改革的要求,优化法庭设置、创新裁判方法、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司法便民服务、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以优化法庭职能。全文共9655字。

主要创新观点:

1、人民法庭的职能并非一尘不变,而是应随着社会的变迁作出相应的调整;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人民法庭运行的现状,呈现出了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审判辅助人员全责不明,审判团队功能发挥不畅等新问题,这些问题应是多数人民法庭特别是乡镇法庭都出现的情况。

2、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进行优化,其中“硬件”包括法庭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庭工作质效的基础;“软件”包括工作理念的修正、团队乃至整个法院的工作运行机制的调整,“由内而外”真正意义上、长效的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3、新形势赋予了法庭“双重职能”新的定义,人民法庭应在实现审判核心职能和发挥社会治理延伸功能中探索新的方式途经。


以下正文: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法院联系群众、化解纠纷的桥梁和纽带,是法院的重要窗口和前沿阵地,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责任重大。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随着社会的变迁,需要加以优化和调整,尤其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人民法庭职能转型的思考和探索,成为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途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首届人民法庭建设高层论坛中就曾强调: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人民法庭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庭能否以司法需求为标杆及时转变职能定位,关系到基层法院的改革效果,也直接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

一、人民法庭职能的演变历程

人民法庭的职能是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需要而设计的,1950 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是最早关于人民法庭的规定,土地改革结束后,它就失去存在的必要而被撤销。正式确立人民法庭制度始于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为了发挥人民法庭制度的能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 1963 年制定施行《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确立了基层人民法庭职责范围,人民法庭在当时的职能是以诉讼事务和非诉事务并重。1999 年《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推行,确定了“两便原则”——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2005 年最高院为了强化人民法庭的职能建设,依次颁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和《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新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驶审判权。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基层人民法庭各项改革、加强和改进其工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优化人民法庭职能的必要性

(一)社会背景变迁产生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高发、多发态势更加严峻。人民法庭处在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前沿,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与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密切相关的社会背景变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城镇化进程加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速度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对于案件办理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马锡五审判方式”为群众所乐于接受,人们更期待灵活多样便捷的审判方式,更关注效率和成本。同时,随着车辆和智能电话的普及、道路交通的便利以及网络的大面积覆盖,城乡距离大幅度“缩短”,通知当事人、调解等很多工作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完成,最初设置多个人民法庭以方便群众诉讼的初衷在当前而言,显得不再那么关键。城镇化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也导致物业纠纷、民工工资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大量增加,城区法庭的任务繁重。

2.公民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电视、网络资讯日益发达,我国农村公民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与之相适应的维权能力却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甚至在一些无良媒体和网民的误导下,维权不够理性,对于诉诸法律的程序“一知半解”甚至有误解,从而对维权结果期望值过高而与实际情况之间形成落差,对法院的审理感到不满。这一变化对人民法庭释法明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依法裁决,还要使当事人真正理解裁判结果,服判息诉。另外,通过笔者所在法院的工作经验来看,虽然维权意识提高了,但较多当事人的维权意识还停留在“事后”,当合法权益面临受损或者已经遭到侵害了才到法庭进行法律资讯,而未提前防患于未然。

3.人际关系逐渐“金钱化”。在长期维持小农经济与人治社会的旧时代,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而在当下市场经济时代,金钱和物质成为人们追逐的重要目标,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掺杂了更多的利益考量。这种现象反映到人民法庭的工作中,体现为民间借贷趋向高利率,经济类纠纷增多,离婚案件主要矛盾为财产分割等。此外还体现为人民调解、自行和解效力弱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人们不愿相信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更倾向于“对簿公堂”,通过法院裁决来处理。

4.农村人口“空巢”化。J县地貌属于低丘地形,农业并不发达,本地的工业发展程度也不高,中型以上的企业屈指可数,因此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特别多,很多村组成为“空巢”村组,只剩老人、儿童和少数妇女。一方面这些留守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权益容易遭到侵害;另一方面,J县外出人员务工地点较为分散,云南、西藏、深圳等全国各地均有,且流动性较大,有的甚至由于长期外出务工,与家人失去联系,当外出人员作为被告时,人民法庭往往难以送达,同时,因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或者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务工而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此外,由于现代法律更多的是城市交往规则下的产物,在农村向城市过度的社会转型期,农村法治要与“乡土气息”相结合,人民法庭要用“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正式法” 来解决“乡土熟人社会”中的纠纷。换言之,公民诉诸于法庭所期待的,有时候并不是严格的程序正义、不是威严的判决书,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妥善解决、实体的正义。在这种价值追求下,人民法庭的法官又不得不扮演起“法律卫士”以外的角色,让法律规则部分让步于乡风民俗,使二者统一结合。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注重法治理念、严格维持程序正义的同时,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情况自人民法庭设立以来就存在,并非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只是在社会背景变迁下,对人民法庭的考验更加严峻了。

(二)人民法庭运行现状的必然要求——以J县人民法庭为样本

J县人民法院共设5个派出法庭,分别为研城法庭(城区法庭)、竹园法庭、东林法庭、马踏法庭和周坡法庭。五个法庭共有入额法官6人,司法辅助人员10人(含1名聘用制书记员),其中研城法庭有员额法官2人、法官助理4人(其中1人常驻某村担任扶贫攻坚第一书记);竹园、东林、周坡法庭各有员额法官1人、法官助理1人;马踏法庭有员额法官1人、法官助理2人、聘用制书记员1人,负责各自地域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理以及“三养”案件的执行工作。五个法庭共设2个民商事审判团队,其中研城与周坡法庭,马踏、东林与竹园法庭为一个审判团队。

1.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施行,法庭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长,2017年1-6月新收案件556件,较2016年同期上浮33.33%;2018年1-6月新收案件593件,较2017年同期上浮6.65%。由于入额后法庭法官数量减少,由司改前的9名法官减少为6名,其中五名为庭长,原有的助理审判员不再独立办案,且基层法庭法官不仅要坐堂审案,还承担了其裁判的抚养赡养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分散了审判精力,还要推行上门立案、巡回开庭、诉讼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措施,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法律咨询、诉讼引导、信访接待、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此外,由于各法庭均自行完成案件的立案、送达工作,加之立案登记手续的完善与电子、纸质档案、诉讼费票据进一步规范,法庭辅助人员的工作量较此前明显增多。

2.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各种新类型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如物业、土地、田地纠纷、林地使用权等纠纷,正呈多发式趋势发生。加之J县域范围内“1条快速通道+2条铁路+3条高速公路”工程的开启,原来比较少发生的征地补偿纠纷也迅速增多。近两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下行,J县的停产、破产企业数量陡增,随之产生了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和大量劳动争议批次案件。这些类型的案件前期多经司法工作人员调处过,矛盾易于激化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理难度大,若法院只是一判了之,社会效果不好,而基层法庭在处理该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2.司法辅助人员缺乏,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权责不明问题仍然突出。五个法庭司改前有辅助人员13名,司改后减为10名。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辅助人员分为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序列,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 5个基层法庭中有3个是二人庭室,法官助理既要承担助理的工作职责,又要完全承担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导致其权责重叠,同时在绩效考核时也陷入按何种身份进行考核的两难境地。另外,书记员队伍流动性过大、专业素质不高问题。司改后要求配备足够的书记员,但基于财政困难,县委仅批准我们使用5个聘任制书记员指标,审批的经费按照18000元每人,也只能支付基本工资1500元/月,其余出差补助等均由单位自行承担。由于待遇低、看不到发展希望,这些书记员流动性很大,招不到合适的书记员,只能降低要求,造成书记员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能力不能满足审判事务工作的需要,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案件分配不合理。我院在各审判团队的案件管辖上采取被告所在地域团队管辖为主,特殊类型案件特殊管辖为辅的方式来划分案件管辖范围,导致各法庭的案件数量因其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民风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距。以研城、周坡法庭为例,截止2018年6月30日,研城法庭今年受理案件254件,而周坡法庭受理案件78件,这与研城法庭位于J县城区而周坡法庭位于偏远乡镇不无关系。尽管各审判团队内部对案件进行了机动调配,但是在调配何种案件、何时调配案件上仍存在分歧,只有依靠分管领导来决定,无法达成较为固定且规范的案件调配模式。

4.安保措施不到位。因司法警察的缺编,各法庭均未配备专职的司法警察,仅有马踏法庭和研城法庭配有一名外聘保安,所聘保安经费均自行承担,导致待遇低,所聘保安年龄偏大,不能切实起到维护法庭安全的作用。虽然各法庭均配备了警棍、盾牌等器械,但实际使用情况不佳。加之保安主要负责来访人员的登记和安检,无法分身值庭,致使法庭审判秩序无法保障,法庭干警的人身安全时常受到威胁。今年以来,已发生5起威胁法庭干警的事件。

5.人员流动机制不畅。虽然在此次司法改革中进行了一轮较为彻底的人员变动,但在此之前存在法庭人员长期不调整的情况,今后是否定期轮岗也未确定,导致法庭干警产生“被边缘化”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近几年新进人员95%为外地人,其中不乏把法庭工作作为一个跳板者,再加上法庭工作相对法院机关,往往条件更加艰苦一些,造成了法庭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法庭干警断层严重。

6.延伸功能发挥不畅。正如前文所提,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为大量审判工作所累,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发挥审判之外的延伸职能,对于积极参与县域治理,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全面,指导基层调解工作力度不足,送法下乡、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工作草草了事。

7.团队效应不明显。虽然法院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了固定审判团队,但团队内部的工作模式及分工调整幅度不大,以第二审判团队为例,由于三个员额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别在三个法庭办公,尽管在案件分配上有内部调整机制,但无论在案件审理还是其他事务的处理上,并未真正体现“团队”配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仍是“各行其是”,这与团队人员的理念更新、法庭地域限制等因素不可分割。

此外,法庭人员年龄结构出现“断层”,低龄段为25—28周岁,有9人;高龄段为44—47周岁,有3人。36周岁以下共13人,占五个法庭总人数的81.25%,可见青年人构成了法庭队伍的主要组成人员,法庭人员年龄未形成阶梯化。

正是由于当前社会形势的种种更迭、司法体制改革对法院工作提出的不同要求,人民法庭工作呈现出了以上的问题,对人民法庭职能进行优化迫在眉睫也是势在必行。

三、职能优化方案

《意见》规定: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这是新时期人民法庭依法审判和参与治理“双重职能”的明确规定。人民法庭职能定位的优化及职能的更好发挥,需从人员配置、思想理念、工作机制设计等多方面入手。

(一)配齐配强法庭硬件。如果将人民法庭比作一台机器设备,那法庭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职业保障等就是它的硬件装备,是保障法庭工作质效的基础。

1.优化法庭设置。要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数量。要避免脱离实际贪大求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要对辖区的城市规划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进行了解和预判,在当前城市框架拉大、乡镇法庭区位优势减弱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城区法庭、社区法庭,减少乡镇法庭或者扩大其管辖半径,以使法庭分布与案件分配在实质上更为平衡,真正方便群众诉讼。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还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2.人员配备标准化、管理科学化。首先是要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整合现有审判力量,增加人员编制。结合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对全院的审判人员进一步进行整合,人员配备上倾向法庭,补充法庭的审判力量。针对编制缺口较大,通过公招补足人员。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警察编制数量,以购买服务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力争法庭“一审一助一书”、“一庭一警”人员配备的实现。人员年龄结构上,力求达到“老中青”阶梯化模式,以实现法庭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实现人员管理的内涵式发展,要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对于各类人员的晋级、评优等要平等、公开、择优;要建立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新进人员必须分配到法庭工作,人民法庭之间、法庭与其他庭室之间要定期进行人员交流,以保护和调动法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健全职业保障与硬件建设。加大投入建设硬件优质型法庭。完善各法庭办公装备及数字化建设,采取“一庭一警车”为各法庭配备警用车辆,确保法庭工作高效运转,解决出行远等问题;加强法庭后勤保障,加强“基层法庭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等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美化环境、解决好法庭干警的就餐、住宿、休息和文体生活需要,保障法庭干警吃好饭、干好工作;配备便携式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等巡回法庭的物资装备,使人民法庭的各项硬件设施基本能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健全职业保障。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乡镇补贴、工资福利政策向人民法庭适度倾斜;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二)更新升级软件装备。大至一个审判团队、一个法院,小到一个辅助人员个人,工作理念、价值追求是内在驱动力,是一切外在行为和工作方式的“总指挥”。而团队及整个法院的工作运行机制,等同于一台机器设备的既定程序,也是最终输出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由内而外”的更新升级,才能真正意义上、长效的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1.修正工作理念。实践中,人民法庭法官的案件审理任务数并不比所属基层法院业务庭的法官少,但除此之外还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任务,这是任何一个人民法庭都必须面的“现实”。另一个需要面对的“现实”是当前各种矛盾往往相互交织,单纯运用法律手段、单纯讲求法律效果很难有效化解。因此,人民法庭应修正以审判为重心的工作理念,注重案结了事的实体价值追求,从单纯的就案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探索诉前调解、诉非衔接等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转变,以实现矛盾纠纷的根本化解或者最大限度地将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笔者认为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并非超越了本职,而是是以充分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为前提支撑的,这也是执法者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2.调整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审判团队运行制度、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办案人员权利清单等,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把握对照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的前提下,要敢于创新和突破。审判团队内部要在负责人的带领下,探索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分工机制,相互磨合,分布于不同法庭的同一审判团队,可定期互通案件情况,根据特殊情况合理调剂案件分配和人员分配等,不局限和拘泥于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搭配,真正打破原有的法庭格局、地域限制,实现团队合作,流线式办案,体现团队优势和凝聚力,提高案件办理和团队其他事务的质效。

(三)创新实现审判核心职能。

1.高效快速办案。一是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让群众“立案无障碍”。采用新开发的应用系统开通网上自主立案、微信传送材料立案等,实现立案的简化和高效。二是程序选择和举证指导。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个性化的诉讼需求选择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诉前调解或者开庭审理、法院裁判或者非诉方式的权力;针对农村公民法律素养较低、证据观念不强的特点,在不违背居中裁判的前提下,尽量一次性告知和指导当事人举证。必要时可启动“职权查证”,确保查明案件事实,真正结案了事,而非刻板地仅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审理案件。三是构建常态化专业法官会议,护航疑难案件审理。建立“一月一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以此为契机,组织法庭法官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及审判实务,提升专业法官的业务素质。同时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分管院长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确保疑难案件审理的及时性。四是对于标的额较小、可以当庭执结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的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决定当场执行。

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跟上时代的步伐,快立、快审、快执,以满足当事人经济和效率的需求。

2.多元化处理矛盾纠纷。一方面应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含义,将调解贯穿始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合理运用调解前置,减少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但要禁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另一方面要保证诉非衔接常态化,强化法庭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配合,着力构建联系紧密、协调有序的诉非衔接工作机制。J县法院的“三大机制”可供参考,即与基层干部群众的“大沟通”机制、对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办信访疑难案件的“大攻坚”机制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中“大沟通”包括:与代表委员沟通。建立法庭庭长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将各人民法庭审判辖区内的 285 名乡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方式备案,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和通报法庭的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监督执行案件,使代表委员了解、参与和监督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与党委政府沟通。建立人民法庭与地方党政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将审判辖区内的诉讼情况整理汇总,编发《诉讼情况通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参阅。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发生诉讼纠纷较多的乡镇、村组,开展走访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村组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分析、研究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化解纠纷的办法。“大调解”机制包括“三个对接”,即:工作机制对接—人民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制定《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实施细则》等诉非对接的规则和流程,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人民调解员进驻法庭参与案件调解;教育培训对接—就农村多发的土地流转、相邻权纠纷等矛盾纠纷类型,对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矛盾纠纷化解对接—在多个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共同制定应对对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通过提出法律意见、法庭派员进行个案指导、联合调解等具体形式指导司法所、调解委员会、村组干部化解婚姻、赡养、土地承包等纠纷。此外,还应建立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的保障机制。通过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强化人民调解功能。

(四)提升司法便民服务

新形势下,依然要秉承人民法庭的设置初衷—实现“两便”,只是司法改革背景赋予了“两便”原则新的内涵,其中的关键一点是司法公开。一方面,对方便群众的传统做法要坚持。如加强巡回办案,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深入田间地头、街道社区、企业工厂现场办案,畅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发放“连心卡”方便群众电话联系法庭;定期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坚持一次性告知、打造一站式服务等。另一方面,应将“互联网+”与传统举措并举,应用信息技术创新诉讼便民措施,努力满足信息社会群众多样化司法需求。依托院机关门户网站,推进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查询、预约会见法官、文书电子送达等多项服务,方便群众查询信息、减轻当事人诉累。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实时发布法院动态、庭审图文直播、诉讼指南、文书公开及案例分析等,不断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对法院审执工作的热切关注。推行网上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及全域立案。

(五)充分发挥延伸职能,广泛深入参与社会治理。

1.普法宣传。人民法庭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最恰当的部门,法庭干警要有随案说法的理念,在巡回办案中,采用“坝坝法庭”、“流动法庭”等形式,邀请周边群众旁听庭审,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尤其是赡养、邻里纠纷等案件。法庭干警要担任“送法下乡”、“法律七进”的先锋员,通过发放普法资料、开法治讲座、设点接受法律咨询、建立工业园区“法官工作站”等方式,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提升其法律素养;重视青少年和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派出法官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到素质教育基地开展法制讲座,邀请学生参加“庭审观摩”等。同时,还要利用新媒体推送法律知识、发布典型案例、讲法治故事,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2.指导调解和提供培训。依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引导,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把好法律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工作人员、乡镇四职干部的法律培训,提升其调处纠纷的能力。

3.排查纠纷,防控风险。联合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综治办、妇联等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合力出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联动处理。对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重点项目等案件,进行专项分析,研判相关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向有关部门反馈,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提前警示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避免事态升级、矛盾激化。

4.促进依法行政。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联系,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结合案件审理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为政府依法行政和作出决策提供参考。

5. 依法解决涉诉信访。制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坚持“四个一”的接待方式,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开通12368信访举报投诉专线和网上涉诉信访通道,在法庭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利用下乡的机会,开展案件回访和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实现重要会议、重大事项期间涉法涉诉零进省、零进京。

结语: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的新时代背景下,优化人民法庭职能定位,通过法庭布局优化、人员配置合理、简繁分流得当、配套制度健全、综合保障有力等措施,切实发挥好法庭的审判与服务双重职能,方能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更好地实现“群众方便、审判增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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