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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法庭之三维分析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周瑜娟发布时间:2018-08-21 10:38:44阅读:0

作者简介:

        周瑜娟,1991年7月5日出生,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职务:法官助理。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身处农村和社区一线,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 ,是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战线,是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人民法庭遭遇了存在合理性受到质疑、地位边缘化、建设路径迷失等困境。 本文试图从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存在、现实和建设三个维度,论述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价值、问题现状和发展途径,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全文共6076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从人民法庭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存在合理性、现实差异性和发展同向性之三个维度,肯定人民法庭的重要价值,正视人民法庭的不足,积极探寻人民法庭的改革路径,从而推动人民法庭的发展,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以下正文:

人民法庭的设置由来已久,是我国司法制度基于中国国情的独创性举措,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发生了数次转型 ,但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社会纠纷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轰轰烈烈的改革大潮中,人民法庭的非司法性特征遭致种种非议、现状危机更加突出、改革进路也日渐迷失。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法庭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人民法庭的现状具有差异性,人民法庭的发展具有同向性。我们要肯定人民法庭的重要价值,正视人民法庭的不足,立足人民法庭的设立初衷,找到人民法庭在司法改革中的准确定位,积极探寻人民法庭的改革路径,从而推动人民法庭的发展,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一、存在之合理性:人民法庭的运行模式与司法改革的目标具有互补性。

司改进程中,人民法庭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非司法性、非正规化特征被很多学者诟病,甚至有学者多次主张要废除人民法庭。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种种非司法性特征及其运行方式,恰恰是司法改革的现代化、正规化、程序化的重要补充,使得司法改革在庄重中存有一丝灵活,在规范中存有一丝变通,在威严中存有一丝人情,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1、人民法庭实现乡土正义与司法改革追求法律正义具有互补性。

虽然中国社会已经由“熟人社会”转型为“半熟人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但很多基层社会纠纷还是发生在已建立社会关系的人群之间,诸如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流转、民间借贷等纠纷,大多发生在较为熟人网络中。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庭法官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庭前庭中的每一个环节,以事实为基础,以经验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尺,从人情伦理、社会道德、法律规定上向原、被告双方析理释法,甚至大量采取事实判定、背靠背调解、预裁判等实用主义技巧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从而唤起当事人的宽容和让步,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解除对立情绪、消弭感情隔阂、彻底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效果。人民法庭通过调解这种柔性处理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民间正义、乡土争议,与司法改革以审判主义为中心、通过判决的刚性方式彰显法律正义具有互补性,拓宽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推动了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2、人民法庭的简便审判方式与司法改革的程序化要求具有互补性。

人民法庭在“公正、高效、经济、便民”的理念下,推行审判方式简便化、案件办理高效化、纠纷化解迅速化、为民服务方便化运行模式,从事及时、高效、便民、公正地解决争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如在立案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咨询、审查、材料收转、立案、诉讼费用缴纳、开庭排期等工作。如遇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庭干警会及时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邀请村委干部协助等方式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尽早化解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不作法庭调查直接确认,相互承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对法庭调查和辩论灵活掌握,有时甚至“即收即审、即审即结、即结即执”,及时消除纷争。对于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交通原因等因素不便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庭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人民法庭这一简便化、高效化运行模式,在形式上的灵活性,在实质上具有的公正性,与司法改革的程序化、正规化、规范化要求具有互补性,丰富了案件处理的方式,案件的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践行了为民服务的宗旨。

3、人民法庭与乡镇联系的紧密性与司法改革追求的司法独立具有互补性。

人民法庭身处乡镇,与乡镇政府机构同属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社区基层的神经末梢,在贯彻国家法律意志、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是一致的。人民法庭与乡镇部门循着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在各项工作中紧密配合、实现良性互动。如法院通过送法下乡、巡回办案、专题讲座、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向乡镇发放法庭信息通报等方式等协助乡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镇积极配合法院联系、寻找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人民法庭通过设立产业巡回法庭为乡镇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乡镇司法所、村委会、社区网格员积极配合法庭开展纠纷调解。这一配合链条与司法改革主张的法官独立办案、履职时不受从官场到舆论的干扰并不相悖,且具有互补性,因为与乡镇的配合并不是干扰案件的审理,而是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现状之差异性:人民法庭的现实状况与司法改革的要求具有差异性。

人民法庭是司法改革任务的重要承担者,也是司法改革的积极探索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庭是基础中的基础,推进司法改革要从人民法庭改起,把法庭作为改革的试验田。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庭的现实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四不足”现象仍然存在,与司法改革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

1、人民法庭人员配置不足的现状与司法改革要求的规范化之间具有差异性。

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人员配备不足问题尤为凸显。以笔者所在的法庭,该法庭只配备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无法依靠自身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只能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导致较为复杂的案件缺乏专业法官的合议和讨论。同时法官助理一人兼任助理和书记员两职,工作量大,工作负荷重。外出送达时法庭无人留守导致群众办事找不到人的现象较为突出。法庭也未配备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方面缺乏保障,对突发事件也难以进行有效控制。这一案多人少的状况与司法改革提出的“一审一助一书”的人员配置的规范化之间具有差异性,使得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缺乏人力支撑。

2、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不足的现状与司法改革要求的现代化之间具有差异性。

人民法庭建设历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辉煌,如今已呈现陈年、老旧、落后之疲态,法庭建设面临资金缺、批准难的尴尬境地,只能靠法院自身解决一些缝缝补补的小问题,难以适应现代化办公需求。 法庭办公大楼大都修建年代久远,存在房顶漏水、墙角开裂、办公桌椅陈旧等现象。同时,人民法庭未设立诉讼服务平台、触摸屏查询和电子公告系统、司法公开办公室,制约了法庭的便民服务。人民法庭内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等工作设备不齐全,不利于干警的正常办公。法庭安检系统流于形式,无法应对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这一基础设施不足的现状与司法改革的现代化之间具有差异性,无法保障基层司法的正常运转,实现人民法庭的功能。

3、人民法庭信息化程度不足的现状与司法改革要求的智慧法院建设具有差异性。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庭的必由之路,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维护公平正义的科技支撑。但是,人民法庭的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远程立案、网上立案、远程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电子签证等制度因技术问题和设备问题并未在人民法庭全面实行,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庭审直播平台的打造也并未在人民法庭前面普及。这与司法改革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之间具有差异性,不利于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4、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不足的现状与司法改革要求的制度化具有 差异性。

庭室管理上,由于人民法庭设置在农村,在地理位置上远离城区,客观上无法由党组及分管院长进行直接管理,而由法庭庭长履行“一岗双责”。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日渐凸显,人民法庭庭长的主要精力用于办案,放松了对庭室的管理,庭务会议没有定时召开,集中学习流于形式,作息时间不规范。干警素质提升上,形成了“三不靠”:靠上级培训,名额有限;靠本院业务交流,时间有限;靠自身学习,精力有限。这与司法改革中管理制度化、队伍职业要求具有差异性,不利于队伍作风和素质的提高。

三、发展之同向性: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与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具有同向性。

人民法庭司法模式的改革一直在重判决与重调解、规范性与大众性、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之间摇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判中心主义、正规化、程序化等主张似乎在将人民法庭纳入人民法院的改革模式之中。但是,如果忽略人民法庭的特殊性,抛弃人民法庭的运行逻辑,人民法庭又将面临种种无法解决的难题,人民法庭建设路径迷失。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并未将人民法庭置于发展路径的两难选择之中,因为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与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同向的,人民法庭完全可以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内实现其自身发展。

1、发展逻辑之同向性 :尊重司法规律。

人民法庭建设必须遵循司法规律,这与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之尊重司法规律具有一致性。人民法庭面对乡土纠纷,为了做到“情理法统一”而采取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做法, 符合人民法庭司法的治理逻辑;人民法庭与乡镇之间形成的融洽的协作联动机制,符合人民法庭司法的治理逻辑。人民法庭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基层纠纷,并把国家法律精神辐射至乡村,因此人民法庭的发展应该固其司法治理逻辑和司法政治逻辑,遵循乡村司法规律,从而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2、发展目标之同向性:保证司法公正。

人民法庭建设必须以保证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具有同向性。

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作用,同时保障案件判决的高质,从而实现乡土正义与法律正义。人民法庭积极推广 “五凭、五心、五调”工作法,大量采用情景感染法、换位思考法、隔离疏导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在内的实用方法体系,逐步确立了“主体多元化、实施全程化、手段艺术化、管理规范化”的全新立体纠纷化解模式。要依托大调解体系,充分支持、指导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其社会调解功能,尽量让纠纷在“法律审判”之前解决。同时在诉讼中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双方矛盾的突破点,通过辩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纠纷。对于案件的判决,必须逻辑严密清晰、说理透彻明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务必让每一份判决都彰显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人民法庭积极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点线面”结合的巨作推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首先,畅通诉调“联动线”,组织深入学习“枫桥经验”,指派法庭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乡镇调解员联动,并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书参加庭审观摩、阳关评议、法官授课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素质,形成强大调解合力。其次,拓宽“覆盖面”,建立诉调对接社会网络,与相关部门建立劳动争议纠纷纠纷调解机制,与乡镇司法所、村委会、社区网格员建立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律师派驻参与调解工作,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组织联系开展纠纷调解,促进各职能部门良性互动。三是搭建调解“服务点”。增深巡回审判点,设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和产业巡回法庭。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贴近群众,快速高效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人民法庭要积极促进庭审规范化。设立庭前指导机制,邀请资深审判人员、庭审标兵对案件审理进行庭前现场指导,强化庭审细节,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制定庭前会议制度,实现庭前准备具体化,先期完成证据交换,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建立类案检索机制,通过“法信”平台,开通类案检索渠道,在庭前掌握类案审理方向,减少庭审突发情况出现。自觉接受法院内部监督,由案件评查小组对案件庭审进行驻庭评查,现场纠正不规范庭审并提出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委员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并从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分,不断提升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接受社会监督,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将“庭审规范化”与新浪直播向结合,将案件庭审全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有力促进审判权利规范运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哦听你故意。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精心挑选典型案例,组织全院干警想优秀庭审i,对庭审礼仪、用语等开展转型培训,不断预演熟练,确保庭审质量在提高。开展专项整顿互动,每月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法警着装、用语、庭审程序等庭审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认真总结分析,逐项督促整改;开诊季度考核活动,评选规范庭审纳入法院及辅助人员绩效考评,同时对不规范庭审相应责任人予以通报。

人民法庭要积极探索案件分流制度,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对于进入法院的案件,按照其难易程度进行分流,适用不同的程序。对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灵活,可以实行提纲式庭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一审终审。对于事实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简化通知程序,电话口头告知开庭时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 掌握举证质证的必要和法庭调查、辩论的顺序。对于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按照审理流程和要求,保障规范化、程序化。

3、发展根基之同向性: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法庭的设置原则为“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面向群众、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人民法庭的发展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这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具有同向性。人民法庭要注重便民举措,拓宽为民服务途径,形成以巡回审理为主线、以三调联动为支撑、以审判联络点和便民联系卡为纽带的便民体系。开通微信咨询平台,接受群众诉讼咨询。普法宣判常态化,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真正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4、发展路径同向性:打造智慧法院。。

人民法庭要积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和软硬件设备升级,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基本形成庭审智能化、办公自动化、服务便捷化、安防精准化的智慧法院新格局。坚持两个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三个目标:服务人民群众,满足审判需要、解放司法生产力,三个步骤:长远规划、总体设计、分布实施。积极应哟个语音自动转换技术,引入四川方言版语音识别系统,应用庭审多媒体示证,突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等过程的信息化保障;应用民事类按指印大数据系统,“一键式”推送简单快捷,助力法官“类案同判。推广运用便携式科技法庭,巡回审判同步录音录像,缩短群众与司法的距离。应用方可登记自动扫码,与公安系统实现信息对接,自动识别来访者不良记录,及时做出安保预案。

人民法庭不仅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设置,也是一个顺应时代需要的司法创造,是司法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良性互动的媒介,是实现司法权威与行政权威和民间权威协调融合的最佳场域。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庭成为宏观改革政策与微观具体实践的结合点,更成为基层司法回应社会多样化司法需求的主战场。人民法庭在基层,司法改革的落脚也在基层。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提供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司法服务,这是人民法庭在司法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基层乡村社会蹚出法治之路的必然之举。


 注释:

1、相关研究可参见顾培东: 《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的重构》,《法学研究》2014 年第 1 期。

 2、参见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9 年 3 月版,第 266 页。

 3、参见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9 年 3 月版,第 266 页。又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2 页。




 4、李鑫、马静华:《中国司法改革的微观考察—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华侨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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