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李某、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9月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某驾驶摩托车,多次在井研县、夹江县、仁寿县等地,由被告人丁某驾车靠近被害人、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不备实施抢夺。在接近1个月时间里共计作案14次,抢得金项链、金吊坠总价值人民币23895.24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某、丁某,于2017年10月9日,被公安民警在夹江县滨江广场附近挡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多次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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