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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费县支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纠纷执行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22:44:58阅读:0
实务解析: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缓执行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状态,而且暂缓执行是因被执行人申诉,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在申诉复查期间暂缓执行已经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申诉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未按判决履行的不利后果,即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5)执监字第59—1号函(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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