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井研县人民法院
您的位置:首页 >> 详细内容
吉林市商业银行汇通支行诉于春平及案外人吉林市船营区五金交电站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5 22:50:17阅读:0
实务解析: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21日 〔1999〕执他字第10号)

井研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锦添路5号联系电话:0833-3712242邮编:613301

备案号:蜀ICP备15034877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