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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6410工厂申请执行辽宁省抚顺市油气运销公司欠款纠纷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6 22:51:15阅读:0

实务解析:法院查封财产被转卖的情况与一般民事交易中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定的差别。执行制度保护权利的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中,应考虑到:债权人动用国家公权力实现自己的权利,其花费的成本比较大。而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但在执行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高于对一般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有必要赋予法院查封比一般民事行为更大的限制处分效力,有必要使法院查封的财产绝对受保护,以加强法院执行的权威。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将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宣告无效是通行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均认定查封财产被他人非法转卖的,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追回。因此,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应影响查封财产转卖无效的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1999年11月17日 〔1999〕执他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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