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只要依法向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而无须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冻结登记。如人民法院径直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冻结登记,并未向相关企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执行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2001年4月13日 〔2001〕执协字第16号)。
井研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锦添路5号联系电话:0833-3712242邮编:613301
备案号:蜀ICP备150348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