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冲突协调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8 22:52:36阅读:0
实务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在先查封法院如仅将查封、扣押财产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而没有向财产保管人送达相应文书,对查封物也没有采取造具清单、指定保管人等实际有效的控制措施,则其不能对抗其他法院在后对同一查封物的合法有效查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2004年7月5日 〔2003〕执协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