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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青岛平度市进出口公司协调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9 22:53:13阅读:0
实务解析:为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可以扣划的权力。扣划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的执行措施,具有独立的司法价值和法律内涵。扣划既具有控制被执行财产、限制擅自转移被执行财产的效力,也含有命令协助义务人将财产权利转移给新的权利人之意。首先,对于扣划裁定的控制效力,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扣划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控制财产、限制擅自转移财产的效力,该效力不因被执行人的异议或协助执行人的不予协助而改变或丧失;二是扣划裁定并不具有效力期限,更不会因期限届满而导致效力丧失,其原因是扣划裁定作为转移财产权利的最终手段,其生效后协助转移义务由协助义务人承担,故不能像冻结措施那样为防止人民法院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设置一定的效力期限予以限制。其次,对于扣划裁定转移财产权利方面的效力,需要协助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手续、完成特定的协助行为后才能实现,如前段所述,在协助义务人未完成协助义务之前,新的权利人并不能享有所有权,故扣划裁定实现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不能当然实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青岛平度市进出口公司协调一案的答复(2006年l月9日 〔2005〕执协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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