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井研县人民法院
您的位置:首页 >> 详细内容
陕西省石泉县金元城市信用社与中国建设银行石泉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陕西省石泉县物资总公司申请执行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2 22:56:17阅读:0
实务解析: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定了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自主交易中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委托评估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该办法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并无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委托评估也无须参照适用该办法,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办理,即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应由执行法院独立审核确认并据以确定拍卖、变卖的底价。因此,只要执行法院委托了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据以判断认为该评估结论不存在重大错误,该评估程序和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1年12月27日〔2001〕执他字第13号)。

井研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锦添路5号联系电话:0833-3712242邮编:613301

备案号:蜀ICP备15034877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