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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峰峰矿务局与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东北内蒙古工业联合物资供应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煤炭欠款纠纷执行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3 22:56:58阅读:0
实务解析: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拍卖。首先,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能按照普通民事程序审理法院拍卖的效力。其次,如果允许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拍卖无效,则为地方保护打开了制度缺口,因为执行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可能会发生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通过当地法院直接宣布外地法院的拍卖无效的情形。基于上述理由,如果竞买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拍卖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认定。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执协字第15—1号函(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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