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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5 23:05:52阅读:0
实务解析: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拍卖,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拍卖活动,因此,强制拍卖不属于《拍卖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活动的相关约定,只要和人民法院确定的内容和法律关于司法拍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就应当无效。至于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与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的指令相抵触的约定内容,人民法院不予干涉,但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当事人自主履行,人民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拍卖机构和竞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裁定。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活动的相关约定无效的,不因此导致拍卖程序无效,拍卖人与竞买人仍应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内容和法律关于司法拍卖的强制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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